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缩写CSEE)技术标准是指对学会涉及的专业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文件,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CSEE管理标准是指对学会涉及的专业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 CSEE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等有关人员使用而制定的技术文件。
第四条 CSEE标准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时,CSEE标准主要以中文编制。根据需要,标准可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并出版,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CSEE标准联合其他团体共同发布标准时,CSEE与其他团体同时对该标准进行编号,具体流程应遵守CSEE与其他团体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立项及送审稿分专业审核时,可按热力发电(包括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水力发电(包括光伏、风电等)、核电、电气一次(包括电力系统、高电压技术等)、电气二次(包括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信息通信等)等专业分组进行,并可根据标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审核采取会议形式,专业组组长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位。
第六条 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负责CSEE标准的日常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参加本专业标委会标准技术审查和复审;
3、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化培训。
第七条 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组成名单由专业标委会秘书处提出,提交专业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报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备案。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成员不少于25人,其中组长1名,由专业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若干名。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组成中专业标委会委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同一单位成员不超过3名,组长、副组长不能来自同一单位。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专业标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立 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学会标准管理平台进行标准项目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标准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标准草案,其中标准草案应包括标准章节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第九条 专业标委会组织对申请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形成立项必要性审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要求如下:
1、立项专家组会议审查要求:审查专家应熟悉被审标准专业和相关标准及体系的现状。由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参与会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成员不少于5人,审查结论应由与会专家投票表决(格式见附件3),3/4及以上参会专家同意视为通过会议审查。
2、专业标委会审查要求: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对专家组会议审查意见进行审查时,3/4及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专业标委会审查。
3、形式审查重点包括起草单位的编制能力和代表性。牵头起草单位应具备标准编制相关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资金配套、专家团队支撑等。参与起草单位的组成应充分考虑标准项目技术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并兼顾生产、设计、科研、高校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性。标准起草单位不少于3家,主要起草人不少于5人、不多于25人。
4、技术审查重点:
(1)申报项目主要技术方向是否与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或产业发展计划相吻合,是否为急需项目;
(2)优先考虑新技术、新成果和国标、行标目前空白及市场需求的相关技术,关注国际相关趋势,鼓励中小企业成熟技术的推广和转化;
(3)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标委会受理专业范围,涉及专业交叉的,应经标准化办公室协调商相关专业标委会取得一致意见;
(4)若所在领域已有相关标准,应开展申报项目与已有相关标准的比对工作,避免申报项目与现有相关标准交叉、冲突;
(5)考虑申报项目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协调;与其他推荐行业标准的协调;本身各部分协调;
(6)当前技术条件下标准实现的难易程度;
(7)如涉及专利保护需求,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专业标委会对提交的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后将通过立项标准审查材料(格式见附件4)及各项目立项必要性审查情况表经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报送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分专业审查。
第十一条 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以分专业形式对标准立项审核时,应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格式见附件5)。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专业标委会应按照计划下达通知,协调落实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起草组成员,组织召开由专业标委会标准工作组代表以及起草组成员参加的标准编制启动会。标准编制启动会讨论确定标准任务书(格式见附件6)及标准草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7)。会后标准起草组应在学会标准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专业标委会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人原则上应与任务书的一致。如有变动,需由牵头起草单位申请,由专业标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时,还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见附件8),其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编制背景;
2、编制主要原则;
3、主要工作过程;
4、标准结构和内容说明;
5、相关标准对比说明;
6、标准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材料应包含:征求意见函(格式见附件9)、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封面格式见附件10)、标准制修订说明等。在学会网站征求意见时,专业标委会应将上述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学会标准化办公室,由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函审专家不少于15位,或征求意见会的参会代表不少于15位。标准起草组应逐条归纳整理征求收集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11),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形成送审稿初稿。
第五章 审 查
第十七条专业标委会对送审稿审查时,审查结论应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格式见附件12),并形成送审稿审查会议表决纪要(格式见附件13)。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专业标委会应组织2-3名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按照标准形式审查项目表(格式见附件14)逐项审查。
第十八条 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以分专业形式对标准送审稿审核,审查意见应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格式见附件15),同时形成送审稿审查会议表决纪要(格式见附件16)。
第六章 报批和发布
第十九条 专业标委会提交报批材料包括:标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7)、报批单(格式见附件18)、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若标准起草组在规定最长时限内无法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由标准起草组根据标准编制实际情况提出延期或者终止申请,提交专业标委会,经专业标委会同意后报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CSEE标准复审内容包括对现行CSEE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要求(指标、参数)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人员除专业标委会的委员或相关专家外,还应包括标准牵头单位起草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标准复审的结论包括:
1、标准的技术内容仍然适用,建议继续有效。也可同时提出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2、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完全适用,应予以修订,建议列入近两年标准制修订计划。
3、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适用,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专业标委会将标准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格式见附件19)等材料提交学会标准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会将标准的复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处理维持原议的标准项目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复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编号(包括标准序号、年号),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方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经批复确认为修订的标准,应优先列入近两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为修订版标准发布的年号。复审结论建议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专业标委会应及时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复审结论建议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需通过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的审查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制定与发布,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咨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