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以下简称“CSEE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CSEE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CSEE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制定,CSEE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CSEE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和管理标准两类。
第五条 学会对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联合其他团体共同发布标准时可采用双(多)编号。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会标准组织体系包括: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CSEE标准化办公室、CSEE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标委会”)。
第七条 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CSEE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CSEE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监督CSEE标准化工作;
(二)统筹CSEE标准的技术审定工作,审定CSEE标准的体系表;在组织分专业审核基础上,审定立项计划(含补充计划),审定送审稿形成报批稿;
(三)负责优秀CSEE标准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 决定CSEE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CSEE标准化工作中有关异议。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承担CSEE标准化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实施有关规定,协助组织CSEE标准的审定、报批、发布及异议处理等;
(二)协调专业标委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各标准审查专家组、各标准起草组组成;
(三)协调跨专业标准管理;
(四)推动CSEE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参加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在学会办事机构建立CSEE标准档案,经咨询部报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标委会,其工作职责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承担。以组建标准化工作组的形式开展CSEE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本专业受理标准范围,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二)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全流程管理及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相关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CSEE标准的制定、修订可由学会会员根据CSEE标准体系表、自身的科研成果及实践经验,向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CSEE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提出标准起草组成员组成建议,专业标委会应组织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代表性、编制能力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标准起草组成员组成建议经专业标委会同意,报CSEE标准执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标委会组织对申请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必要性审查,审查包括立项专家组会议审查和专业标委会审查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投票表决时,应有3/4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将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及相关信息上报CSEE标准执行办公室,经CSEE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分专业审核后审定,由学会批准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标准文本的起草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标准涉及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GB/T 1.1-2020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CSEE标准起草组按计划要求完成标准的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标准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专业标委会应采取公开与定向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能涵盖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起草单位、起草人不能作为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应采取网络公开征集与信函征求/会议征求的组合方式进行。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九条 项目起草组应汇总处理征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必要时,进行补充调研、验证或重新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后报送专业标委会。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专业标委会应组建标准审查专家组,以会议审查方式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标准审查专家组由专业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起草人不能作为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标委会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一周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发至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代表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专家组对送审稿的投票表决,应有3/4及以上成员同意,送审稿方为通过。标准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修改版)。专业标委会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核后,将修改后形成的送审稿报送标准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以分专业形式进行标准送审稿审核,应有3/4及以上参与审核成员同意方为通过。标准送审稿经项目起草组修改完善、专业标委会监督审核后形成报批稿,上报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报批、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专业标委会按照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审定结论及有关要求规范提交报批材料,经CSEE标准化办公室报送学会履行批准、发布手续。
第二十五条 CSEE标准由学会统一编号、发布、出版、发行。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员应积极采用CSEE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采用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等予以标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标委会应对实施的CSEE标准进行复审并给出复审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十八条 专业标委会将复审建议报CSEE标准工作委员会确认后,形成复审结论,经CSEE标准化办公室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结论分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修订、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均按照标准制定流程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或有关组织均有权向国家标准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CSEE标准编号规则为:T/CSEE XXXX-YYYY,其中CSEE代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T代表团体标准;XXXX代表顺序号,YYYY代表年代号。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规则为:T/CSEE/Z XXXX-YYYY,其中Z代表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十二条 CSEE标准由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依法归学会所有,出版发行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担。
第三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应保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编制过程中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编辑出版费等)能支撑标准编制的全过程,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单位/起草人自筹的经费、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给予的补助费用、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标准编制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15年12月11日发布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